我国关税减免政策

By honkin | 3月 16, 2008

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、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。

法定减免是指根据《海关法》和《关税条例》列明予以减免的,如国际组织、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、免征的货物、物品,来料加工、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;

特定减免是按照《海关法》和《关税条例》的规定,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,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,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;

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,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。

《海关法》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、物品:(1)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;(2)外国政府、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;(3)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;(4)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;(5)法律规定减征、免征的其他货物、物品;(6)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、免征关税的货物、物品。

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。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:(1)科教用品;(2)残疾人专用品;(3)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;(4)救灾物资;(5)三资企业;(6)内资项目;(7)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;(8)加工贸易设备。

该日志未加标签。

相关日志

Topics: 经济管理 |

One comment | Add One

  1. 重庆二手电脑 - 03/28/2008 at 4:05 下午

    减免税对于出口企业是个好事啊

    [Reply]

Leave a Comment

Name:

E-Mail :

Website :

Comments :

本站搜索

欢迎订阅


赞助商链接

BLOG STAT!



抓虾联盟

linkworth

  • Partner links